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优势,提高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推进科学共享,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完善实验教学体系,依据《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实验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开放对象及内容
第二条 申请人范围:
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我院本科生;
进行毕业论文的我院研究生;
进行科研项目的我院教师;
参加大学生创新项目、各类竞赛申报的我院学生;
申请经过学院同意的院外人员。
第三条 实验中心开放内容包括:教学开放、科研开放和对外服务开放,教学开放包括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认知性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实验等;科研开放包括教师科研活动、学生创新实验等;对外服务开放包括实验室参观、数据测试、系统及设备的借用、技术咨询、加工制作等,含各实验用房、实验系统、实验平台、仪器、设备及工具。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根据现有条件,实验室实行定时开放,以满足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开放时间(节假日除外)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仪器设备借用、归还时间为每周二、周五上午8:00~12:00。
第五条 申请人登陆能源与安全工程实验中心网站http://nysyzx.tcu.edu.cn,选择实验设备—仪器设备介绍,仔细查询并阅读仪器仪表使用说明书,待熟悉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后,下载并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附件1-1)。
第六条 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字后,递交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同意,方可由保管员给予借用,并在《仪器借用记录册》上登记入册。
第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申请使用者需向实验中心提交《仪器设备使用成果记录表》并附支撑材料(见附件1-2),存档备案。
第四章 仪器开放管理
第八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工具。申请使用者,在借用期间,遵从“谁借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仪器。不得中途擅自转借,经保管员批准,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交替使用,提高仪器使用率。
第九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系统、仪器进行拆卸、改装,如遇到系统故障、仪器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及时向实验管理员进行咨询。
第十条 仪器借出使用期限为30天,申请使用者必须提出合理的借用期限,到期及时归还。确因实验需要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保管员提出续借申请。否则保管员有权收回并对其进行停借。节假日期间若有使用仪器设备需要,须在教学考试周前提出申请(或续借申请),其间仪器的使用保管由申请使用人(指导教师)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者要保证借用仪器的良好使用率,若连续一周以上不使用者,应将仪器归还保管员。
第十二条 归还仪器设备时,应确保仪器设备及其附件完好无缺,申请使用者要对异常或故障做出主动说明。
第五章 实验房间开放管理
第十三条 需使用实验房间,应在实验中心办公室的《实验室钥匙使用记录册》进行登记,填写使用事由、及归还时间,非实验管理人员不得拥有实验室的钥匙。
第十四条 如需借用实验房间开展科研工作,需向系主任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和学院审核后,方可使用(见附件2-1、2-2、2-3、2-4)。
若开展实验研究依托相关课题,则结合课题进度要求申请用房;若开展实验研究依托实验室现有设备或系统,则需要保证教学进度实施的前提下申请使用。上述情况均须进行登记备案,并分配备用钥匙,对备用钥匙应妥善保存,但不能对备用钥匙进行复制;进驻期间须遵守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鉴于实验用房紧张,原则上实验用房的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前如需续借,应向系主任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和学院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实验中心有权将实验房间钥匙收回。
第十六条 教师在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如果搭建实验台,应向学院和实验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搭建的实验平台可以开设本科生实验,科研结束后,实验台经系主任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提交论证意见,经学院和实验中心领导同意后保留。否则,实验台必须拆除,实验用房恢复原貌后按规定时间交回。
第十七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实验开展过程中应有指导老师现场指导。研究生在非实验期间不得占用实验室,不得以科研工作的名义,影响实验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时,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保持实验室的良好卫生状况,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员损伤,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对外开放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在满足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对与学校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可对外进行开放。申请人须填写《院外人员仪器设备借用表》(附件3),需经过学院分管领导和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借用,仪器借用期限为15天。
第二十条 对外服务的项目,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收费标准经学院负责人审查、学校相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收取费用用于实验教学改革、材料消耗和设备维修。
第七章 损坏赔偿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申请使用者须及时报告保管人,并说明损坏原因,负责修理或送修。若属责任事故,需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由于以下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给予赔偿:
违反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说明,造成损坏的;
未经批准,擅自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由于借用者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
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工作,如科研、开发性实验的。
第二十三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能源与安全工程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