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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19-01-04 15: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规范防火安全职责和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实验中心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实验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中心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主管院长、中心主任亲自抓,各实验室负责人具体抓,管理人员、教师认真履行工作过程的安全职责的层层负责制。

第三条 实验中心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以下义务: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是教学、科研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实验中心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

第五条 实验中心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防火安全。

第二章 防火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六条 成立实验中心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长、中心主任、各实验室负责人、物业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等人组成,主管院长、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决定;

2、研究制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3、制定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制定灭火和应急消防安全预案;

5、确定防火经费;

6、组织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7、明确各实验室负责人以及进驻实验室中心的外部人员的消防安全的职责。

第七条 实验中心主任为实验中心防火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2、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实验中心的议事日程;

3、督促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4、督促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5、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它防火工作任务;

6、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八条 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专职),由设备与安全管理员担任,其职责是:

1、拟订防火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2、预算年度防火专项经费;

3、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5、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6、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7、检查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8、完成中心主任交办的其它防火安全工作。

第九条  在各部门设防火安全员(兼职),其职责是:

1、认真落实实验中心的防火安全制度;

2、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3、定期报告防火安全情况;

4、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三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条 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

日常管理由物业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对于存在的火灾隐患,立足于自行整改。对确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由实验中心向学校提出整改报告。在未整改前,要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防火安全实行三级检查制。实验中心月检查,各实验室周检查,进驻实验中心的外部人员日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防火安全组织及责任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在位、有效,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4、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5、用火用电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7、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

第十三条 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时,如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防火监督检查员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1、违反防火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的;

3、实验教学时将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它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第十四条 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时,如发现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1、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2、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有故障的;

3、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4、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5、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或数量不足的;

6、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7、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防火安全的;

第五章 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教育实行逐级教育和专业教育。逐级教育是实验中心教育和实验室、外来进驻人员的教育;专业教育是实际操作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对防火安全管理人、安全员的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要组织新上岗的员工和实习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实验中心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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