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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安全工程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19-01-04 14:54  

一、总则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参照我校实验室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采购管理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原则上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制定,根据上级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和学科的发展要求确定需添置的仪器设备,落实型号规格、供应(生产)厂商,送实验室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制定购置计划。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室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为保护学校利益,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设备采购必须遵照《政府集中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天津市和我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实验室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照我校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三、保管、维护、修理、使用

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支持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确保安全。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按照大型综合系统、贵重设备仪器(单价大于1万元)和一般仪器分成三类。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总资产管理,每件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落实到人的管理制度,管理员每年11~12月份与各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核查账物。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担者,应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安排本校有关单位或送校外单位修理。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大力提倡并逐步实现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校内共享。积极参加省内各高校或地区性的协作网络,提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共享面。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承担校外单位的实验、化验、校验、加工、计量、计算等各项任务。

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行生产劳动和科学技术协作,原则上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仪器设备到校外,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学院(中心)主管批准,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携出手续。

四、拆卸与改装

凡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但经改装后还可以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允许改装使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理由,提供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并经学院(中
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能改装。改装完成后,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完全合乎要求者,方可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整有关帐物手续。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800 元以上的(含800 元),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800元以下的,由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审批,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拆卸部件、附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五、借用与调拨

根据城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条例,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不许私自借出。在保证实验室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借出要符合以下规定。

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不外借。

系外单位借用贵重仪器,必须经系负责人同意,且签署意见后,由该仪器管理责任人负责测试工作,方可借出。

系外单位借用一般仪器由实验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借出与否。

借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的情况,可停止对该单位借出,损坏者依损坏赔偿制度给予赔偿。

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归还后,当面检查仪器设备完好程度。

设备仪器资料或有关使用说明书只借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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